一、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制度政策脉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又称为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而获取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出让收入也是土地财政的核心概念。我国国有土地长期实行无偿的行政划拨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完善和改革开放深入推进,中央和地方开始逐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制度历史沿革的视角分析,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制度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阶段一:改革开放初期,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1987-1996)
之后相继出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划拨用地目录》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政府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我国国有土地出让制度逐步形成和完善。
阶段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逐步扩大(1997-2006)
阶段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制度走向规范化、制度化(2007至今)
(一)明确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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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土地出让收入使用重点领域。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要重点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组织实施:一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50%以上计提,若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8%的,则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8%计提;二是按照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计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所辖市、县设定差异化计提标准,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
相较于之前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规定,《意见》不仅提高了计提比例,也对计提规则做了修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规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地、州、盟)、县(市、旗)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10%的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可见,上述过往规定中农业土地开发费用、农田水利建设费用和农村基础教育费用计提比例总计35%,且是以土地出让收益为标准。
《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上要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比现行政策提高15个百分点;且设立了8%的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要用于农业农村的最低标准。土地出让收益是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成本性支出后的收益。相对于过去政策以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基数,《意见》以土地出让收入为基数设定分配比例能够挤出一部分政府土地出让成本的水分,保证了分配的可靠性。
(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模式将渐进式推进
社会资本新投向——解析农业农村区域开发模式
社会资本新投向——解析农业农村区域开发模式","digestlen":21,"text":"","article":{"title":"社会资本投资新方向 ——解析农业农村区域开发模式","url":"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wmdiyodk2mq==&mid=2247484406&idx=1&sn=9ff064f2b8c52205c43d03663816770c&chksm=96812af8a1f6a3eedc1995821b36c8ae5c9382f22132d7610a9338b17a01f307d8b181ee9bd6&token=231578389&lang=zh_cn#rd","nickname":"中建一局投资运营公司法律合规部","authorname":"王瑶 侯鑫 王嘉禄"},"hasreportoversize":false,"editorreportdata":[]}">王瑶 侯鑫 王嘉禄,公众号:中建一局投资运营公司法律合规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规定“坚持城乡融合发展,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机制,实现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融入农村建设管护范畴,在当下城市基建政策乏力情况下利用农村政策红利不失为一种策略。而开发建设管护一体化实施的政策也为社会资本方在农村领域开展投建一体化打开了新局面。结合来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类项目可以打包成为“城市基建投资、建设、管护 农村基建投资、建设、管护”模式。